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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3-20 【浏览字号: 来源:

鲁价费发〔2015〕81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费项目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明确收费管理方式和权限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制定收费标准;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提出意见,经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

  省(部)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执行所在市、县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

  三、规范收费标准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物价、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四、收费、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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