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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2016-12-20 【浏览字号: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行为,近日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

 根据省、市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伙食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床上用品费,提供幼儿住宿、合法校车服务的可收取住宿费、校车接送费。

除以上规定项目外,全市所有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包括培训机构等在幼儿园开设的各类特色兴趣班)等各类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园服费,不得收取空调费(降温费)、取暖费,不得跨学期收取费用,不得以预约入园为名收取占位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民办幼儿园不得违规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规定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在园幼儿家长及社会公示,学期中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保教费按潍价费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收取。

二、建立幼儿园收费公示、清单及协议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将经价格部门审核的《潍坊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及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在幼儿园入口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家长、社会及价格、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所有幼儿园在每年新学期开始时,向全体在园幼儿家长发放幼儿园收费清单,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退费方式向家长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民办幼儿园在新生入园时,除发放收费清单外,还应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三、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查处力度

将幼儿园收费作为对幼儿园日常督导、年检的重要内容,对经查实存在违规收费的幼儿园,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荣誉称号、降低幼儿园级别直至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将幼儿园规范收费作为申报市、省级示范幼儿园的重要条件,经查实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的幼儿园,2年内不得申报。

将幼儿园违规收费投诉及收费公示、幼儿园收费清单发放、民办幼儿园收费协议书签订情况,作为学前教育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县市区年度重点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各县市区要根据以上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以县为主”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于2017年新学期开始全面建立幼儿园收费公示、清单及协议制度,依法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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