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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广东省实施意见:如何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2018-05-22 【浏览字号: 来源:

【民办教育】广东省实施意见:如何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日前,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对落实分类管理改革,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如何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又将如何落实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和特色

亮点1: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实施意见》在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的基础上,着重细化了三个方面: 

  一是要逐步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选派党务经验丰富的在职干部担任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主要是从民办高校开始先行先试,率先进行探索。 

  二是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机构、队伍、经费等的保障。也就是说党建工作经费要在学校工作经费中单列。 

三是要求各地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和评选表彰的重要指标。 

亮点2:切实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必须设立专项资金。《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这有利于督促仍未设立专项资金的地方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进度,确保全部设立。 

  二是明确加大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实施意见》明确,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三是明确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扶持力度。要求各地切实采取措施,通过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幼儿园教师补助等各种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四是明确要求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具体措施包括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发放教师从教津贴、教师养老三方分担机制等多个方面。 

亮点3: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生和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对教师权益保护上,《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支持各地向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在教师培训上,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坚持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科研立项、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在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上,《实施意见》提出要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 

在对举办者的权益保护上,《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举办者依法按章选择登记类型、日常运营管理、重大事项变更、获取劳动报酬、获得补偿或奖励等“五大权利”。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其出资者在终止时可以获得的补偿或奖励作了原则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补偿或奖励只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即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捐资办学的除外)。补偿或奖励考虑的因素主要有,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 

亮点4:切实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主要从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从规范民办学校内部治理上来说,《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各项要求,要求学校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结构及制度,党组织负责人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党组织负责人等;民办学校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和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之间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在加强财务管理上,要求学校的收入全部纳入财务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相应票据;要求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等。 

从加强外部监管来说,《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第三方审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联合保险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民办学校都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等。 

亮点5:切实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 

在用地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新建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用地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规划中优先安排。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等方式供地。 

  在收费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放宽了民办学校的收费限制,除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定价权,实际上已经下放到了各地市,各地市可根据当地的情况灵活制定政策。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民办学校捐赠的,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广东省《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

一是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新精神新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新要求。 

总体思路: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是体现了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原则。 

大力支持非营利性学校。《实施意见》注重统筹教育、财政、土地、审批、登记、日常管理等各领域的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特别是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很多,其中有不少优惠政策如划拨用地、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只适用于非营利学校。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在促进发展。 

针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管理不规范、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落实、民主管理和监督不够的问题;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投入不足的问题;以及教师队伍建设乏力,质量不高、缺乏发展后劲的问题,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四是紧密结合实际,妥善解决现有学校过渡问题 

进一步细化现有学校的过渡的实现路径,也明确了现有学校选择非营利在终止办学时的补偿、奖励原则。但在具体实施上,全省也不搞“一刀切”,要求“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校一策”,为各地留出空间,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 

下一步的有关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省教育厅将会同省人社、编制、民政、工商、财政、发改、税务、国土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非营利学校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 

二、民办学校要按照省和当地的工作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民办学校(专指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都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做好选择的准备。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党的建设,落实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的规定,健全党组织工作制度等。 

二是修改和完善学校章程。对于学校选择非营利或营利性办学,以及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议事规则等调整完善,都应当丰富到新的章程之中。 

三是完善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提出了新要求,首先要求学校应设置监事(会);其次在董事会结构上,新法明确要求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教师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规定。 

四是开展财务清查,摸清家底。选择营利性的学校需要做财务清查、清算;选择非营利性的,也要全部做一次资产清查,摸清家底。 

五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教职工的待遇,探索建立年金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校内涵发展,为提高质量奠定基础。 

六是加强规范管理。包括健全学校资产财务的规范管理。健全资产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等。加大学校的信息公开,加强学校办学信息的公开力度等等。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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