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自今年秋季学期进入新高考周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顺利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范各普通高中学校的评价工作,潍坊市教育局近日制定出台了《潍坊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规程”基于国家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两依据一参考”的顶层设计,落实教育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进行了整体设计与具体细化。规程分为10章45条,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评价方案制定、评价实施、管理平台、评价结果使用、申诉处理、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各方面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规程的出台为各普通高中学校规范实施评价工作,增强评价的可操作性,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内容真实准确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对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提出“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2014年12月,教育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要求各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2016年3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建立并规范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自2017年秋季高中阶段入学新生开始。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意义重大,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个性特长、扭转唯分数论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具体来说,在评价指向上,综合素质评价指向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实现自我的完善与进步;在评价功能上,发挥发展性评价的功能,摒弃长期以来分数至上的应试教育观念,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二是有利于人才选拔。把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结合起来选拔人才,有助于扭转单纯用考试分数评价学生的做法,促使人才选拔从只看“冷冰冰的分”到关注“活生生的人”,便于高校全面考察了解学生,有利于高校按照办学定位和专业要求选拔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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