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 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合理确定不同类别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要。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 关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采购的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要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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