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理事会运行规程>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意义
印发《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理事会运行规程>通知》,旨在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新时代教育脉搏,深入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充分落实教职工主人翁地位,激发和调动从教积极性,引导社会利益相关者依法有序参与学校治理的现代教育制度,加快建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理事会运行机制,深化教育放管服改革,实现管办评分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潍办发〔2015〕10号)、《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潍办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校理事会运行实际,在广泛听取编制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学生、家长、社区、法律界人士等相关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指导思想。对文件起草的背景和依据、适用范围、理事会组建和运行等方面内容作出了阐述。规定本规程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理事会的运行(以下简称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理事会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建并运行。
(二)规定了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拟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讨论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定期组织对校长及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根据需要参与校长的公开遴选、职级评定、绩效考核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制定等工作;对学校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干部竞聘等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下年度财务支出等情况进行审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规范了理事会的构成。规定理事会一般由11-19名成员(应为单数)组成,理事应当包括学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职业学校应有行业企业代表,对其产生办法作出规定;学校理事会成员中,党员应占一半以上;理事会组成人选需公示5个工作日;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1-2名;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之外,其他理事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规定理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表决权、监督权等权利;规定理事应履行按时参加理事会定期会议,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根据理事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等方面的义务。
(四)提出了理事会的运行机制。规定理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制,每学年一般不少于2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规定理事会定期会议议题可以由理事长或学校校长提出,也可以由3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定期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由理事长审定;规定理事会秘书长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体理事;规定理事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规定理事会定期会议闭会期间,学校应加强与校外理事的联系;规定理事会工作运行成效应当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和学校学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五)附则。规定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规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