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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荷兰、美国教育督导特色
2016-12-20 【浏览字号: 来源:

日本:健全法律和机制 

  日本把教育督导视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始终把教育督导放到重要的位置。日本十分重视教育督导的组织建设,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备的督学网络。各级督导机构都有其特定权限,权责分明,他们互相尊重各自的权利和意见、相互合作,体现出民主的倾向。他们都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工作,只是工作的范围和方式不同而已。 

  日本教育督导工作的相关法律和机制比较健全,各督导部门在法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各级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以及督导所依照的标准在法律中有所规定,从而避免官僚式督导的弊端。例如,《教育公务员特例法》(1949)规定,教师有努力提高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使促进教师不断提高自我成为督导的职责任务之一。(李建民、肖《新世纪日本教育督导改革探析》) 

荷兰:建立专业化队伍 

  荷兰的督导人员所需要具备的能力体系包括三部分:教育专业知识、社会交往技能和权威。在荷兰,督导人员选拔与录用是要考虑这些人员的教育服务期限和教育领导经历的,教育专业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一提的现象是临时督导人员的出现。他们一般工作期限为两年,主要是根据他们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伦理修养来录用的,适应了当前教育督导工作与学校发展结合越来越紧密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这些督导人员能够提供教育事业发展的现代视野;另一方面,他们又能够获得用于学校质量管理的可贵经验。 

  最为重要的是,他们为形成反思性督导文化氛围提供了前提条件。 

  荷兰在教育督导系统建立的教育督导培训体系,为所有教育督导人员提供了一种专业发展导向的学习环境。它旨在确保培训内容的合理性,培养有助于发挥教育督导作用的技能和权威,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有关教育及其相关的教育政策的发展情况;有关监督态度和质量保证的发展情况;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系统和方法的发展情况;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信息沟通技术的发展情况。(郑丹、宗菲菲、孙河川《关于中国与荷兰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研究》) 

美国:强调服务和帮助 

  美国教学督导过程突出辅导功能。美国的教学督导强调以改进教学为目的,利用有效的评价原理,为教师提供辅助教学的服务。督导领域深入微观,以课堂教学督导为主,督导人员工作的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里。在督导过程中,教学督导人员不是以官员的身份出现,而是以一种服务的态度对待自己的督导对象,他们常常扮演教师的朋友和同事的角色,力争与教师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督导过程是与教师民主合作的过程。督导人员与教师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协作关系,为教师提供全面的教学服务,更好地促进了教师的专业成长。 

  美国教学督导方式重在改进教学。美国教学督导的目的是改进教学,希望通过直接影响教学来间接促进学生学习的改进,因此所有督导工作都围绕教师展开。美国对教师的督导是前后呼应、紧密相扣的过程。教师资格鉴定为教师的准入提高了门槛,保证了教师的素质水平;教师评价关注教师专业成长,发现教师在教学生涯中存在的问题;教师培训则针对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辅导,成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手段。这一教师督导体系相辅相成,关注教师整个教学生涯,有效提高了教师教学水平。为教师举办培训班和讲座是美国督导人员工作内容的一大特色。督导人员针对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举办培训班进行辅导,宣传实践中的好教法,并与新教法的推广结合起来,使对教师的评与教紧密结合,有利于教师的专业成长和督导效果的最大发挥。(刘文君《美国现行教学督导系统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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