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镇、街道消防管理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
分级牵头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指导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管理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招 收
第四条 按照特勤消防站和一级、二级城市普通消防站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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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45人、35人、25人的配备标准,现役人员不足的,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调整为“单编”执勤中队,人员应全部由政府专职消防员组成。
全国重点镇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一般镇分别达到
一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人员配备分别不少于15人、10人,其中专职人员分别不少于8人、5人。经济发达、执勤任务重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工作需
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组织招录,或者由公安消防机构直接招录。
招录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心理测试、政审、体检、公示、报批、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等。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30周岁、具有高
中以上学历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
消防文员招收对象为21-3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符合随军条件的公安现役消防部队家属、子女优先录用。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
件,具备《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八条 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应统一对新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
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规法纪、职业道德、体能技能以及业务理论等,考核合格方可试用。
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合格后的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
满后,符合条件的定岗定级正式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公安消防机
构或者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解除等相关内容,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行。合同期满后,自愿留任的,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双方确定是否续签。续签合同的考核工作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完成。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分级负责政府专职
消防员的征召培训、档案管理、待遇保障、考核考评、等级评定、定岗晋升事宜,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陪护假和带薪年休假。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执行等级战备制度和轮值班制,每周
至少休息2天,轮休方式采取上二休一和集中轮休相结合的办法。消防文员应当实行8小时工作制。接到上级等级战备命令或其他特殊任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因战备等原因未能正常休息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由市级
公安消防机构集中管理个人工作档案。对辞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
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协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当取得相应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工作证式样
按照省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核发。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共分三等七
级,一、二级为初级专职消防员,三、四级为中级专职消防员,五、六、七级为高级专职消防员。
初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新招政府专职消防员定为一级一档,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二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新晋升二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
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新晋升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满4
年,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四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新晋升四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满4年,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五级政府专职消防员。
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新晋升五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满5
年,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新晋升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七级政府专职消防员。
政府专职消防员须参加市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晋级考核且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后方可晋级。
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的最低工作年限为:初级每级原则上不
少于3年,中级每级原则上不少于4年,高级每级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 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按比例选晋,晋升比例由市
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优秀的退伍军人初次定级的,消防官兵按照实际
工作经历和身体情况,符合岗位要求的,可直接按军龄,套改为相应等级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解放军和武警官兵,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军龄折半,直接套改为相应等级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按高校学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直接套改为相应等级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八条 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则。用人单位,每季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量化考评,考评内容为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出勤状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核内容为理论考试、体能技能考核、民主测评和季度考评累计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辞退、续用的主要依据。
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度组织开展晋级考核,按照本人申请、支部推荐、组织考核、综合评定的程序组织。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待遇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统一归口公安消防机构后勤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被装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标准参照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义务兵伙食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单位统一使用伙食费,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着制服须符合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非执行公务不得着制服。服装采购供给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标准统一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或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本条所述费用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安消防机构从政府专职
消防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享
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优胜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消防机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消防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安消防机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再就业创造条件。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且表现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4月30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