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安全稳定工作相关情况与工作需要,与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负责人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稳定工作情况汇报,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稳定工作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分管负责人:
1.对市教育局安排部署的安全稳定工作推动不力,未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目标的;
2.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稳定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心与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3.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安全事故的;
5.发生安全稳定事故、事件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6.安全稳定工作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
1.辖区内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安全稳定事故的;
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安全稳定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
3.辖区内存在违反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按期整改的;
4.安全稳定工作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约谈形式
(一)需要约谈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由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负责人约谈,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需要约谈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分管负责人的,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约谈,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紧急约谈可视情确定约谈领导和被约谈人。
(四)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会议。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科负责提出约谈方案,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出约谈建议。如有多个单位符合约谈条件,可一并进行约谈。
(二)约谈方案经市教育局领导同意后,由市教育局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报送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单位)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市教育局领导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告市教育局,并抄送相关单位(部门)。
第六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年终教育评估依情况扣分;
(五)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
以上处理建议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约谈办法,并抓好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