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学校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校园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等,市教育局建立学校安全工程师制度,培养学校安全专业队伍,促进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工程师,是在潍坊市范围内从事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是专业技术能力程度的认定。是指通过培训、考核,经认定合格,取得潍坊市学校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程师可从事学校安全规划、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咨询、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学校安全管理的人员均应取得学校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档,按照级别进行注册。初级执业范围仅限于本单位,中级、高级可参与市县级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获得资格需通过相应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学校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能实操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工程师的考试和资格审核。市教育局负责中高级工程师的考试和资格审核。
第七条 市教育局统一界定各级资格证的考试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初级学校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原则上需从事安全工作管理和教育教学2年以上;通过相应考试。
第九条 首次报考和申请认定均为初级,取得初级一年以上方能申报中级,中级一年后可申报高级。学校安全工程师的申请和注册每年一次。
第十条 申请注册学校安全工程师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学校提出申请;
(二)学校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申请初级的,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并将通过人员名单信息报市教育局;
(四)申请中高级的,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工作,相关材料和信息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各级学校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资格证落款为潍坊市校园安全研究指导中心及共同实施机构。
第十二条 资格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在资格证有效期内,学校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1个月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资格证有效期。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注册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四条 取得学校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学校聘任,可从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学校安全管理;
(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
(三)学校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四)学校安全检测检验;
(五)学校安全科研及教学;
(六)学校安全咨询和培训;
(七)学校安全应急救援技术服务;
(八)审核学校上报的安全工作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工程师应在本市学校安全领域执业,并对执业活动中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水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参加学校安全继续教育学习;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资格证。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应当为学校安全工程师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条件。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按注册类别分别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8学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六)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成效不予认可的;
(八)所负责单位存在较多一般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不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整改的,多次发现长久存在同一安全隐患的,本单位(学校)存在自身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但未向相关单位汇报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证自动失效,市教育局收回资格证,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其资格证作废: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资格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五)所负责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不与教师系列职称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学校安全工程师具体培训、考核、认定等事务和本办法的解释由潍坊市校园安全研究指导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