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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7-03-17 【浏览字号: 来源: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教管办),各有关市属学校:

     为加强民办中小学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民办中小学校进一步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社会,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民办中小学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全市民办中小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履行职责、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潍发2016〕3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信誉等级评价,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民办中小学校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和社会公信度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等进行登记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科室参与,具体工作由负责民办教育的科室承担。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指标(100分)

  (一)办学条件(20分)

  1)学校占地。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鲁教基字2010〕11号),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规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人均占地面积达到山东省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小学、初中、高中达标分别各得4分)

  2)建筑面积。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鲁教基字2010〕11号),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规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人均建筑面积达到山东省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小学、初中、高中达标各得4分)

  3)体育用地。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鲁教基字2010〕11号),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规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人均体育用地达到山东省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小学、初中、高中达标各得3分)

  4)教学用房。小学:除普通教室外,有较规范的图书室、阅览室、音乐室、科学实验室、计算机室、戏剧教室、少先队活动室等;(3分)

  初中:除普通教室外,有足够标准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计算机室、戏剧教室等教学用房;(3分)

  高中:有足够的选课走班用的学科教室,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戏剧教室;有图书室、阅览室、电教室、计算机室、科技活动室等教学用房等;(3分)

  5)教学设施设备。小学:教学仪器、设施设备达到省定装备条件标准;(3分)

  初中:教学仪器、设施设备达到省定装备条件标准;(3分)

  高中:教学仪器、设施设备达到省定装备条件标准;(3分)

  6)办公及生活设备。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的食堂、开水房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寄宿制学校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浴室及相应设备等。(3分)

  (二)师资保障(20分)

  1)师生比例。民办中小学参照执行《关于调整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4),按国家和省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合格专任教师、实验人员和管理及工勤人员,并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4分)

  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4分)

  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4分)

  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3分)

  2)教师人事管理。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符合国家规定;规范教师聘任手续,聘任教职工均签订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3)

  聘任教师人事关系或档案纳入当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3分)

  3)教职工权益。按时足额发放自聘教职员工工资,逐步提高自聘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3)

  为民办中小学自聘教师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落实《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潍人社2016〕38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自聘教师办理事业单位保险,其他教辅人员等办理企业保险。(4分)

  (三)招生管理(25分)

  1)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落实国发[2017]7号文件规定,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面向县(市区)范围招生的简章和广告到生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向潍坊市范围内及以外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到潍坊市教育局备案;(3分)

  民办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广告法》等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学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公开。公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使用规范学校名称,必须公布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严禁违规承诺、夸大宣传;对发布虚假广告、违规宣传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6分)

  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禁通过测试学科文化知识方式录取学生,一律实行免试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采取面谈加“电脑派位”方式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采取面谈方式直接录取。民办普通高中严禁超范围和计划招生,严禁接受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民办中小学提前招生、变通招生、虚假承诺招生等;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严禁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6分)

  3)班额:执行省定标准,小学不超45人,初中不超50人,高中不超50人;鼓励支持实行小班额特色办学;(6分)

  4)民办中小学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人员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切实落实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责任。(4分)

  (四)收退费管理(25分)

  1)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通过学校网站、校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4分)

   (2)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严禁跨学年收费;(6分)

  3)严禁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录取费等;严禁变相收取赞助费等方式录取学生;(4分)

  4)民办中小学收费时必须向缴费者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3分)

  5)民办中小学校学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5)

  6)民办中小学校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3分)

  (五)安全管理(10分)

  1)学校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建立并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严格执行门禁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和校车安全管理;强化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相关人员熟悉有关设施齐备操作程序;(5)

  2)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应急预案演练;在校园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做好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学校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5)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按照各民办中小学自评上报与市、县两级评价主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民办中小学日常办学行为纳入信誉等级评价范围;信誉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基本程序为学校自评上报、评价主体评价、等级确定、公示公告。

  第七条  自评上报。民办中小学校对照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并填写《潍坊市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基本情况统计表》,自评材料(纸质和电子稿)经民办中小学校董事会、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20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报送潍坊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科;市属民办高中直接报送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第八条 评价主体评价。市、县(市区)评价主体(或委托第三方)根据职责分工和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民办普通高中信誉等级评价由市级评价主体组织;民办小学、初中信誉等级评价主要由县(市区)级评价主体组织;市级评价主体对县市区上报的A等信誉学校组织复查。

  第九条 等级确定。评价主体按照信誉等级评价标准,经现场考察评估后,研究提出各民办中小学校信誉等级初步意见,分别报教育行政部门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信誉等级。

  第十条 公示公告。将评价结果反馈民办中小学,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市、县两级评价主体申请复核,公示期满后,评价等级分别由市、县两级将信誉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对外公告;潍坊市教育局统一汇总全市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结果,上报潍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同时在市级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结果认定和运用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结果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信誉学校(90分及以上);B级信誉学校(80-89分);C级信誉学校(70-79分);D级信誉学校(69分以下)。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信誉学校:

  (一)违规发布招生广告及违反招生政策的;

  (二)违规收费、退费的;

  (三)未经公办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招聘市域内在职公办教师的;

  (四)违反师德师风规定、情节恶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七)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有严重债务风险或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

  (九)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信誉等级确定后发生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或其他失信行为的,分别由市、县两级评价主体对原信誉等级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建立民办中小学校信誉档案,并根据信誉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严重违规失信行为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进行警告,限期整改,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被评为D级信誉学校的,列入重点监督对象,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信誉学校的,限制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第十五条 被评为A级信誉学校的,给予通报表彰,典型推广宣传;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奖励的,依据表彰文件、证书视情加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各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工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评价结果,作为评选树优、政府资助奖励等重要依据;各民办中小学校要如实提供有关信誉等级评价资料,严禁弄虚作假;民办中小学校信誉等级评价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成绩。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潍坊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内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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