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加强教师统筹管理,促进县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强化县域统筹功能的基础上,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为教师合理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促进县(市、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积极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坚持协同推进,把“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等协同配套、联动实施;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协商,充分尊重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意见,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主要内容
加强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在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决定权。中小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
1.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建立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控”机制。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定期核定教职工编制。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确定每年用编进人计划总量,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确保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
2.完善教职工岗位设置办法。进一步健全县(市、区)中小学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完善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编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数量。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应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1-2个百分点。取消行政级别的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教职工人数和教育教学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岗位等级分布。
3.完善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专业素养和从教潜能。增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考试科目的设置和内容要突出岗位特点和职业适应性。创新招聘形式,使热爱教育事业、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办法。
4.完善学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聘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树优、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管理,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加强教师的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低聘,真正建立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激发中小学人才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现有机构,统筹负责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以及有关服务工作。
5.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县(市、区)域内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双向流动的长效机制。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需要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切实做好交流轮岗教师退休后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6.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建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通过严格考核、科学评价,逐步建立教职工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7.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步骤
根据“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为保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推行,2015年,各市遴选1至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在全省全面推行。
四、加强领导
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建立相应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在改革过程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营造良好氛围。对改革举措,要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提早研判,做好预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