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欢迎进入潍坊教育局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公共艺术课程的通知
2013-10-25 【浏览字号: 来源:省教育厅网站
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公共艺术课程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332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含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下同)艺术教育工作,提升学生人文修养与艺术鉴赏水平,教育部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要求将公共艺术课程列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公共基础课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学校,要从本学期开始开设公共艺术课程;暂不具备条件的学校,要从2014年春季开学起开设公共艺术课程。

二、各学校要按照《大纲》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计划,确保教学活动时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前三年,要按照中等职业教育要求确保公共艺术课程的教学时间。

三、各学校要重点围绕提升学生艺术素养、艺术欣赏能力、审美素质和文化品位,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公共艺术教育;校团组织、学生社团等也应积极发挥作用,围绕公共艺术教学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学生真正得到艺术的熏陶和综合素养的提升。

各市教育局要在1031日前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所有中等职业学校。

 

 

山东省教育厅

20131023

无标题文档

无障碍浏览 Copyright @ 2011 潍坊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05029468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17楼东区 电话:8799335 邮编:26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