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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3-10-25 【浏览字号: 来源:省教育厅网站

鲁教基字〔201339

 

青岛、潍坊、德州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高中阶段教育改革,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沟通衔接,努力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青岛、潍坊、德州三市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实施和总结推广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的成功经验,更好地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沟通衔接,支持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建设,巩固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建立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

试点工作以“学生自愿,学校承担,市级统筹,省级指导”为原则,以培养“基础宽厚、技能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多元”的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为学生成长发展构建起“立交桥”,建立起普职沟通、合作共赢的教育体系,满足学生升学、就业等多元发展需求,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试点时间及范围

20139月至20169月,在青岛、潍坊、德州三市选择部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确定,遴选办法由各市制定。争取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为推进我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沟通衔接提供有益经验。

三、试点内容

(一)课程共享。试点学校应整合课程资源、合作开发交叉课程。普通高中引入职业教育课程,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接受职业认知教育,提升实践能力,培养职业技能,通过引进、自创、联合等方式增加职业规划、职业认知、技能培训等职业类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基础文化课程建设,根据中职学校教学实际探索开发选修课程,丰富职业学校文化课程,为学生修习文化课程提供更多选择。

(二)学籍互转。按照自愿的原则,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过测试可从普通高中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是从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学习。原则上转学应在一年学习后进行,根据学习能力基础转入合适年级,学生在转入学校继续学习两年后成绩合格颁发转入学校毕业证书。转学后学生应按转入学校要求缴纳相关费用,享受转入学校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再缴纳原学校的费用,不再享受原学校的优惠政策。学生转学不得出现重复学籍。

(三)学分互认。试点学校之间应允许学生互相选修课程,普通高中学生在职业学校修习相关课程获得学分,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可免修普通高中相关选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普通高中修习文化课程获得学分,可免修中等职业学校有关文化课程。转学学生在原就读学校修习的文化课程或技能课程学分可计入转入学校学分,免修转入学校相关文化课程或综合实践课程等。

(四)资源共享。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资源共享,普通高中实验室、通用技术教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可对中职学校学生开放,为中职学校学生提高文化素养创造条件;中职学校实训设施设备、实习实训中心或基地等可对普通高中学生开放,为其开展职业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充分发挥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各自师资优势,允许和鼓励优秀师资分别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相互兼课。建立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制订学校间教师交流计划,定期实行教师相互交流,做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四、试点要求  

(一)严格试点学校审核程序。各试点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试点学校申报审核程序,选择办学基础较好、管理制度健全、课程资源丰富,在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的学校承担试点工作,为整个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二)细化试点方案。各试点单位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制定破解难题、推进工作的具体思路和办法,明确具体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并将试点方案于20131230前报省教育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实行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更新观念,转变思路,选择符合学生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

(四)推广试点工作经验。试点过程中,省教育厅将进行调度、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进行动态调整。试点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山东省教育厅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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