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廉政建设,推动直属单位、学校党组织切实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根据市纪委《关于派驻机构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潍纪发〔2011〕36号)和局党委《潍坊市教育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潍教发〔2011〕40号)有关规定,以下事项必须经直属单位、学校党委会(支委会)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1.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章程、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2.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日常需要重点整改的突出问题;
3.年度安全稳定工作和日常需要重点防范的重大隐患;
4.职称竞岗、评先树优、绩效工资、教职工竞聘等事关干部教师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方案和结果;
5.中层干部的调整和学校副校级干部的推荐方案(人选)和结果;
6.干部教师专业发展年度计划和实施项目;
7.教职工大会校长工作报告;
8.学校招生录取方案;
9.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等的评选表彰;
10.基本建设事项、预算安排,基建预算的调整;
11.经费收支年度预算、月度预算;
12.家长、学生反映强烈的校风、教风、学风和后勤服务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13.重大活动的安全预案;
14.年度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
15.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党委重要工作部署和有明确要求重要事项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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