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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2017-03-17 【浏览字号: 来源: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加快建立学校法人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潍坊市教育局组织相关科室、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潍坊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征求意见稿),并委托山东省泰山教育创新研究院,举行县市区中小学校长、学校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和法律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组织开展论证、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从讨论研究情况看,本规程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内容合法合规,能够充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调动教师积极性,激发内在活力,推进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建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文件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规程主要包括总则、职权、运行机制、教代会代表、工作机构和附则六个方面内容,从教代会职权、运行机制、教代会代表、工作机构等方面对文件作了明确要求。第一部分是总则,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教代会性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作出规定;第二部分是职权,明确教代会具有的八项职权;第三部分是运行机制,对建立教代会制度的学校规模、组建或换届程序、召开的法定程序、主席团及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工作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四部分是教职工代表,对代表资格、产生方式、任期、代表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五部分是工作机构,主要对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学校工会主要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第六部分是附则,对教代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本规程解释主体及有效期等作出具体要求。

  三、听取意见建议情况

  本规程经广泛征求县市区校长、学校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等适用主体的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对部分代表提出的“建议明确代表任期和代表的比例范围、代表资格、教师主体的比例”等意见建议,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36号)等法规法规,参考借鉴北京、上海等先进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经验做法后予以采纳。对部分代表提出的“建议明确老教师权利、校长否决权和最终决定权、明确中层代表比例、产妇问题”等意见建议,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已施行的有效经验做法,同时综合考虑文件的规范性、执行性,因此未予以采纳。

                                 潍坊市教育局

                                201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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