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意义
出台《潍坊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旨在健全完善教代会运行机制,通过建立规范完备的制度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权利,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学校内在活力,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到实处。文件的出台对构建“四会一章程一核心”的现代学校治理结构具有基础性作用,对深入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加快建立学校法人治理机制,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三、文件的适用主体
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综合实践基地、公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民办学校参照本规程执行。
四、建立教代会制度对教职工人数和学校规模的要求
文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文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规模较大、内部管理相对独立的学校,可以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规模较小的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可结合学区制改革,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为单位,建立联合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
文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教代会主席团成员的组成和产生
文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学校其他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七、教代会代表的比例
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教职工1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30%;80-100人的学校,代表人数不少于30名。具体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应充分体现代表性。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人数原则上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
八、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文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