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为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潍坊市职业院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对受职业院校聘用,不纳入本校编制实名制管理,兼职担任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在学校聘用、组织管理、报酬及经费等方面做出了说明、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16年3月份,对潍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4月份《办法》完成了会签。
三、制定依据
按照山东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3〕1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人发〔2013〕8号)起草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