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2007年开始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救助制度,目前,已建立起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完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现了资助政策的全覆盖。
2014-2015学年,资助政策在以下九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数额大幅提高。自2014年开始,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由6000元提高到8000元,研究生贷款额度上限为12000元。
2015年7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力度,为贫困学子创造公平成长环境。会议决定,一是高校学生在读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在校期间因病等休学的,也可申请贴息。二是将贷款最长期限由原先的10年、14年,统一延长至20年。将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宽限期内只需还利息、不需还本金。同时简化申请手续。三是建立还款救助机制,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毕业借款学生,可申请代偿应还本息。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代偿资金原则上由所在省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帮助贫困学子解决后顾之忧。
2、寄宿生资助比例进一步扩大。自2015年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比例由10%扩大到15%。
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提高。自2015年开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年人均1500元提高到人均2000元,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4、特殊教育学校经费保障力度加大。自2015年开始,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经费保障力度,生均公用经费由4200元提高到6000元。
5、中职免学费实现全覆盖。自2014年开始,在对公办中职学校一二三年级全部免除学费的基础上,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6、新设立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自2014年开始,新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受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7、新设立高校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自2015年开始,对在山东省高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设立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鼓励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成长,努力进取。按在校生人数的10%比例分配,平均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分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8、扩大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保障范围和标准。自2014年开始,补偿范围由“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调整为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9、加强省定贫困户师范类大学生资助。自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在我省高校就读师范类专业、属省定7005个省市县三级共同扶持村的贫困户大学生,优先发放国家助学金,优先安排勤工助学,新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同时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给予学费减免,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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