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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2017-07-19 【浏览字号: 来源:

目前,全市校车达到2056辆,占全省18%,服务学校784所,服务学生15.8万人。校车安全已成为当前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务院2012年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后,省政府于2016年1月份印发了《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有效落实上级法规和规定,需要出台我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一)上级法规和规定要求市级需要对校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作出界定。例如,省《办法》规定:“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省《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这需要将市县两级的许可权限予以明确。

(二)校车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上级法规和规定的导向是不提倡使用校车,在市级工作中,校车成为学校撤并的推动因素。特别是幼儿园,虽然国家和省规定幼儿园可以使用校车,但其初衷是禁止幼儿园使用校车。实际工作中出现大量使用幼儿校车的情况,与国家政策相背。这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三)校车实际运行中的探索实践予以确认。县市区在公司化运营、购置环节补贴、以奖代补引导规范管理的管理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和做法,这些做法符合上级政策规定,市级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思路和措施。例如,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等等。

二、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做法

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立足于解决日常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对于上级规定已明确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复述。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的相关表述,除教育部门外,还涉及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市教育局向各部门先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后进行了会签。初稿中有“税收优惠”的表述,向地税部门征求意见后,根据地税部门意见,因市县税务部门无实施税收优惠的权限,故删去了该表述。

 

潍坊市教育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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