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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6-17 【浏览字号: 来源:

 鲁教师发〔201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0日

  

  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一专多能的教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6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自2016年起,在省属高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根据全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免费师范生重点培养学有专长、胜任多学科教学的小学全科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短缺学科教师。凡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任教,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均可报考免费师范生。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其中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免费师范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免费师范生经费拨付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

  优秀免费师范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鼓励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设立免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

  三、科学制定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开足开全课程对师资的需求和农村中小学编制使用情况,确定免费师范生需求计划及学科分布,经县(市、区)政府同意,于每年10月底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统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商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遴选确定承担免费师范生培养任务的高校,统筹安排高校免费师范生分专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四、完善免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办法。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工作。免费师范生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免费师范生须承诺,毕业后到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已录取的免费师范生报到入学前,要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师范生免费教育相关政策,免费师范生入学后可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免费教育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调整。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为免费师范生,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五、创新免费师范生培养模式。承担免费师范生培养任务的高校要按照德育为先、一专多能、面向农村、强化实践的原则,创新免费师范生培养模式,系统设计培养方案,建立高校、地方政府与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建立免费师范生实习、见习基地,强化教育实践,落实实习支教制度,确保培养质量。

  六、健全免费师范生就业办法。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在市级政府领导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位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安排到学科教师紧缺的农村学校。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先使用农村中小学空余编制,必要时通过使用临时周转专户编制等途径,确保免费师范生有编有岗。

  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在省内跨市任教的,需经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审核、签订协议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跨市就业。接收市要安排其到农村学校任教,履行服务期承诺。

  七、规范免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等除外)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者,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免费师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

  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要按规定退还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未满6年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和交纳违约金。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农村学校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或进行交流。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八、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发展。免费师范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符合条件的可在职攻读与教学业务相关的硕士学位。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计划。

  九、建立健全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生招生、培养、教师资格认定、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有关高校需加强免费师范生职业理想和师德教育,引导师范生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确保培养质量。

  本办法自20166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6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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