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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的通知
2017-03-13 【浏览字号: 来源: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教管办),市属有关民办普通高中:

  为规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有效制止虚假宣传行为,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未下达前,严禁提前宣传招生、常年招生,严禁雇佣招生中介招生;招生规模要与自身办学条件相适用,严禁超出自身培养能力超规模招生。

  二、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面向县(市区)范围招生的简章和广告到生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向潍坊市范围内及以外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到潍坊市教育局备案。

  三、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学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公开。公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使用规范学校名称,必须公布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严禁跨学年收费。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严禁违规承诺、夸大宣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违反规定,要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市教育局严格按照《潍坊市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规则》规定,对违规学校将核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处罚;对发布虚假广告、违规宣传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存在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此通知立即传达到各民办普通高中校长。各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进行自查自纠,查找不规范行为,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各民办普通高中自查自纠情况经县市区汇总后,于3月13日前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潍坊市教育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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