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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2015-09-25 【浏览字号: 来源:

  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学校:

  现将《潍坊市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4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调动教师教育教学积极性,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潍教字[2015]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规律;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多元开放,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学校自主、社会参与的原则,把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全体教职工,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类别、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考核类别。依据考核时限,考核可分为平时考核、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

  第五条 考核内容。通过对教师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育人效果等内容的考核,综合反映教师在考核周期内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情况。其中,师德考核以学期为周期进行,主要考核《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内容,及对“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见附件)等禁行性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必备内容;年度考核以年度或学年为周期进行,与年度考核在同一学期的师德考核,可一并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六条 考核方法。考核工作坚持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基础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统一性评价和差异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不得以升学率、统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不得简单以民主测评得票率确定考核等次。坚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定评,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教师兼任学校不同岗位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履行兼职岗位职责的情况。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教师考核工作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成立组织。学校要成立教师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务、人事和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起草修订考核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复议考核结果等。其中,班主任、教师代表不少于考核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1/2。班主任、教师代表的产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推选程序。

  第九条 确定方案。按照“一校一方案”原则,由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师德考核可单独制定方案,也可合并到学校总体考核方案中。方案应包括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使用等,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其中,对学生违法犯罪、逃学辍学、校园安全等事关学生权益的突出问题必须予以充分体现,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处罚措施;同时,还要明确师德考核各等次在评先树优、职称评聘中的权重或所占分值。考核方案必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足80名教职工的学校,要提交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通过学校公开栏、网站等进行公开

  第十条 实施考核。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或其工作机构依据方案对教师进行考核,建立考评台账,对易于量化的项目定期汇总、公示。考核按照个人自评、学校评定、结果公示、审核备案等步骤进行,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学生、家长、家委会、学校理事会、社区意见,完善家长、学生参与评议的途径与方式,促进建立和谐的家校、师生关系。教科研成果及教学质量等,由教师学术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公示。保证被考核人员的知情权,平时考核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示,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等要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使用。其中,每学期结束后10日内,师德考核结果通过“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评电子档案系统”上报市教育局,同时将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考核结果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开承诺是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行风建设的内在约束。每学期初,学校组织每一位教师签订“师德公开承诺书”,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将“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列入承诺范围,明确师德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处罚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结果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对年度考核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师进行组织谈话。教师对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总结归档。考核工作结束后,教师个人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学校考核工作总结和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违反“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之一者,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对有偿补习、乱收费乱摊派、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体罚学生、酒后上课、弄虚作假、对学生实施性骚扰,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违背教育规律增加课业负担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师德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按如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1)开展办学满意度测评。每学期末,市、县教育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所属中小学校进行办学满意度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对学生身心发展、班主任管理、任课教师教学、学校后勤服务及校园安全、学校整体办学等五个方面的评价。测评样本随机抽取,根据在校生人数统一确定取样比例。

  (2)审定学校师德优秀等次比例。市、县教育部门根据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审定所属学校本学期师德优秀等次比例。

    上学期办学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且未出现违反师德规定问题的学校,可结合师德建设的实际需要,自主申报本学期师德优秀等次比例。对申报师德优秀等次比例100%的学校,市、县教育部门要分别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上学期办学满意度达不到90%,或出现违反师德规定问题的学校,不得自主申报本学期师德优秀等次比例,应按照上学期办学满意度核定,即办学满意度在85%(含)以下的,师德优秀等次比例为30%;满意度超过85%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师德优秀等次比例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对虽已取得自主申报资格,但在本学期内出现违反师德规定问题的学校,取消已自主申报的师德优秀等次比例,按照原规定执行。

  学期结束前,市、县教育部门将本学期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及师德优秀等次人数通知所属学校。

  2.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的考核等次比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据对学校的社会多元评价结果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对学生规模小、教职工人数少的学校,以及安排教师支教走教的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可统筹使用,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①完不成规定工作量的;

  ②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③应参加交流而不服从交流安排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①年度内有一个学期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②按照学校考核方案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考核、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在职称评聘中加大权重或所占分值;师德考核达不到优秀等次的,参加市级以上评先树优、评聘高级职称实行前置审核、“一票否决”。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内,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暂缓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每年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进行定期注册。

  2.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3.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4.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5.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要结合考核结果确定,实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

  第十六条 学校要重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指导、诊断功能。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反馈并深入分析研究考核结果,对教师加强专业指导,帮助教师发扬成绩,改正问题。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教师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和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相关意见,确保对学校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新录用、参加交流轮岗、进修培训等教师的考核工作科学实施。学校考核工作开展的科学性、有效性,作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评优晋职指标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引导教师正确对待考核,以科学考核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健康发展。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要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完善投诉、调查、会商处理相对分离的机制,畅通教师诉求渠道。对考核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0日。

附件: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

  附件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

    1.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学生的; 

    3.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的; 

    4.育人导师制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所负责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 

    5.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 

    6.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 

    7.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8.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误学生学业的; 

    9.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 

    10.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1.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 

    12.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 

    13.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1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及其它与教学无关的网上浏览的; 

    1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6.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的; 

    17.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18.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19.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 

    20.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 

    21.非因教育子女需要,要求家长到校,或以电话、飞信等方式为难学生家长的; 

    2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的; 

    23.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 

    24.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2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 

    2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工作安排的; 

    27.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28.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的; 

    29.对处于困境的学生不积极施救,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30.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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