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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06-11 【浏览字号: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健全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机制,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革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把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规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关注学校、教师个体差异及岗位特点,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师德为首、育人为本,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引导教师完成好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任务。

  (三)多元开放,科学合理。坚持评价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评价机制,力求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地评价教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持续发展。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依法实施考核,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类别、内容和方法

  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职责、师德表现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的实绩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教师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出勤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根据学校的特点,可以年度或学年为周期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考核工作坚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基础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统一性评价与差异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不得简单以民主测评得票率确定考核等次。坚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定评,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教师兼职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履行兼职岗位职责的情况。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方式》(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细化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四、考核程序

  教师考核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立组织。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务、人事和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班主任、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中,班主任、教师代表不少于考核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1/2。班主任、教师代表的产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推选程序。

  (二)确定方案。学校依据本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实施方案要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考核。学校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学校考核实施方案,对教师进行考核。平时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或考核工作小组确定的考核机构,按照学校制定的考核方案,依据教师考勤、教学常规、工作表现、日常记录等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按照个人总结,在一定范围公开述职或书面述职,教师互评、民主测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学生、家长、家委会、社区意见,汇总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确定考核等次等步骤实施。

  (四)学校公示。将教师考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师进行组织谈话。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总结归档。考核工作结束后,教师个人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学校考核工作总结和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的考核等次比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据对学校的社会多元评价结果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对学生规模小、教职工人数少的学校,以及安排教师支教走教的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可统筹使用,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内,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暂缓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每年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进行定期注册。

  2.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转岗或接受专门培训。

  3.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4.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5.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要结合考核结果确定,实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

  (三)学校要重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指导、诊断功能。考核工作结束后,要深入分析研究考核结果,对教师加强专业指导,帮助教师发扬成绩,改正问题。

  六、组织实施

  教师考核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和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并参照本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新录用、参加交流轮岗、进修培训等教师考核的实施办法。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教师考核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引导教师正确对待考核,以科学考核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健康发展。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幼儿园、职业学校、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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