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教〔2013〕58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经费保障水平,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现就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拨款标准
按专业类别确定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旅游服务类(不含烹饪专业)、财经商贸类、休闲保健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专业,每生每年2800元。
(二)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类、能源与新能源类、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电工电子类、石油化工类、轻纺食品类、交通运输类、信息技术类专业,每生每年3300元。
(三)体育与健身类、医药卫生类专业,每生每年3900元。
(四)文化艺术类专业、旅游服务类的烹饪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
上述标准中的体育与健身类、文化艺术类标准,仅适用于独立设置的体育、艺术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学校的体育与健身类、文化艺术类专业执行3300元的标准。
此次制定的基本拨款标准包含了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补助,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由补助免学费转换为按专业核拨公用经费。
各地原拨款标准高于省定基本拨款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
以后年度,省里将适时提高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二、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鼓励各市参照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拨款。
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根据学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拨付。
三、经费开支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的公用经费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支出和校外实习实训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学校日常运转支出主要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训费、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邮电费、劳务费、交通差旅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费、校舍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校外实习实训支出主要包括,向企业支付的学生实习实训补贴、为学生购买的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等。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
四、经费落实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全免学费以后,省财政对各市、省直管县继续按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高出免学费补助部分,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责落实,其余学校由市、县财政负责落实。行业、企业办学校的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举办者统筹落实。
上述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争取用两年时间落实到位。国家中职示范校、省规范化中职学校、省级重点技工学校,于2014年落实到位;其他学校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分步实施,争取于2015年落实到位。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对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实施。各市要明确市、县的经费落实责任,加大对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二)加强经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学校完善经费管理办法,科学使用公用经费,特别要落实好校外实习实训支出和教师培训支出,为中职学生实习实训提供经费保障,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0月9日
|